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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2015年修订)
2015-11-27 17:16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暂行规定》(研究生【2006】26号)进行修订。

    一、研究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均以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供相关证明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科技和社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四、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在患病住院期间,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以旷课处理。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事假理由要申述充分。病假必须附有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两天以内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三天至两周以内者,由学院批准;超过两周者,由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无故不请假、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或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包括所有在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生、博士生。

    九、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院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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