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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2015-11-11 07:49 张旭立 

校政〔2015〕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教师授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为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研究生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教研[2014]5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原则和内容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开”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估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实施教学评估,达到评估目的。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内容包括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和管理人员评教三部分。评教指标主要针对工作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院是教学质量评估的职能机构,其主要承担下述职责:

    (一)设计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

    (二)对评估结果予以总结,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相关学院与部门;

    (三)根据评估结论,与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等共同提出改进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学院、导师组在研究生院的安排下实施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方案。

第四章 评估的实施

    第六条 学生评教的内容应从教师履职、课前准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质量等方面确立评估体系。每门课程授课结束后,学生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课程评教或评教问卷(见附件1),每门课程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学生参与评教,其评教结果方为有效,凡缺课达到某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的研究生,取消其评教资格。

    第七条 各培养学院聘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成立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专家组。

    (一)专家组抽取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1/3实施听课(每次至少1节课),对听课结果做出书面评价(评价表见附件2);专家组听取所有新教师与新开课程的授课,对听课结果做出书面评价。学期结束学院汇总听课意见(检查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研究生院。

    (二)学校组织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专家,深入课程教学一线,以随机抽查方式听课,并对听课结果做出书面评价,收集汇总听课意见和评分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研究生课程授课情况进行抽查,包括上课教师到岗、学生出勤、学时保障等。对于异常情况,通报相关学院及导师组,由学院做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章 评估结论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第九条 教学质量分为五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一般(70—79)、合格(60—69)、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条 学校结合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和管理人员抽查情况,三者各按30%、50%(其中:学院专家组25%、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25%)、20%比例确定课程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学院应认真分析各门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结论,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持续跟踪改进情况。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结论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计划的依据之一。原则上根据每三年的教学评估结论,并结合其他要素综合评定,对研究生课程进行调整,包括取消课程、调整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等。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结论作为选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依据。对于连续两(班)次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知本人所在学院及导师组。

    第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优秀的教师,研究生院在课时酬金、核心课程建设(或精品课程)遴选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3:研究生教学质量检查汇总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1:研究生课程评教问卷.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教学质量听课评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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