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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要求
2015-11-11 08:19 张旭立 

校政〔2015〕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结合学校研究生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该要求。

第二章 任课教师条件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主讲教师,应主要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部分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相关培养单位应提供拟聘校外教师的基本情况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实施。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审定,试讲通过后上报研究生院方可正式授课。

第三章 教学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在研究生院的安排下开展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须按培养方案中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讲授。应力求分清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层次。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拓宽基础知识,培育人文素养,加强自学能力、探索研究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应进行课堂讲授的教学形式,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相应的学时;非学位课(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可采取讲授式、导读、师生教学互动、实训、实践等教学形式开展(须提供教学计划安排),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大课程的教学训练强度,重视通过对经典理论构建、关键问题突破和前沿研究进展的案例式教学等方式,强化研究生对创新过程的理解。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学术鉴别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可采取导读、讲座、讨论或实践实训及规定内容自学等教学方式进行。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探索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法,及时吸收国内外该领域最新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一)为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及使教师集中精力备课、授课,每学期每位教师不能承担两门以上的课程,每年不得超过3门。对于专业选修课程,各学院(部)须成立2~3人的课程授课小组,共同制定课程大纲及授课计划等教学内容,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原则上两年须更换一次。

    (二)对于已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消:(1)连续两年无研究生选修;(2)不能按时开出的课程。

    (三)学位课应严格按照一级学科选课开课。对于专业课程的开课,年级实际在校生超过15人的专业,开课学生数须不少于15人;年级实际在校生不足15人的专业,开课由学院进行相近专业整合开课;年级实际在校生不足5人的专业,非学位课原则上与下一届共同开课。选课人数少于5人的博士课程,与下一届共同开课。

    (四)根据需要,研究生院将通过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学院组织的专家组或研究生院管理人员、研究生等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估。

第四章 课程安排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安排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的规定的课程设置执行。 

    (一)各学院(部)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将本学院(部)下学期计划开设课程、选课学生名单、教学地点、教学时间和授课教师等安排情况表报研究生院。学院(部)在开学前2周进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查看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并通知任课教师。

    (二)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因特殊情况变更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前一周向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更换,以便于进行教学检查。

第五章 课程考核制度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要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

第六章 课程教学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培养学院要建立健全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课程教学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研究生院将通过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学院组织的专家组和研究生院管理人员,对任课老师的授课情况(包括课程的教案、执行教学计划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学校相关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执行。

    (一)任课教师应对所授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潜心研究教学、认真教书育人,加强师德与师能建设,提升课程教学能力。对研究生要加强优良学风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二)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得改变课表及授课计划表,因特殊情况需调课者,应提前办理《调课申请表》交研究生院培养科,研究生院在确认教学安排无误后方可执行,并请及时通知听课的学生,否则,按照学校相关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任课教师平时应该注意听取学院(部)、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和研究生等对该课程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研究生院和学院(部)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

    (四)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认真进行课程教学总结。教学总结与成绩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交研究生院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任课教师如果无故缺课、调课、调整上课地点或课程教学不认真、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将视其情节按照学校相关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执行,同时由研究生院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院将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建立以研究生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和专家评教为依据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完善评价反馈机制,及时向教师和相关学院(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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