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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管理办法
2015-11-11 08:21 张旭立 

校政〔2015〕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有关环节和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了解和评价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重要环节,使任课教师能深入检查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教学工作。通过管理办法能规范研究生课程的教学。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及考核。研究生在入学一个月内经导师指导后,制定好个人培养计划,经学院(部)审查后提交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纸质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核方式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的笔试方式(或以论文、大作业方式考核),也可以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或)试卷的成绩等综合评定。其中学位课程一律实行笔试,考试和考查的成绩用百分制表示。涉及一门课程平行教学的,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考核标准须统一。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如无特殊要求,按照平时成绩占30%、考试卷面成绩占70%的比例进行总分计算。

    第六条 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公共课程考试安排由研究生院确定;专业课程考试安排由培养学院确定,考试日程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考试试卷均须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交研究生院培养科统一印制,在考试前一至两天领取试卷和答题纸。

第三章 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与缓考

    第七条 对符合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相关规定的课程,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部)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相关课程。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课程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可以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试前一周提出申请及提供有关证明(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导师签署意见、任课教师同意和学院签署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时间为下一届同一课程的考试时间,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第四章 课程重修、重考及缓修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重考。

    (一)课程的重修,学校均不单独组织,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届同一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考核。课程的重考,是指研究生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的教学环节,参加下一届同一课程的考试。

    (二)因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而使研究生无法重修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做出具体安排,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条 重修或重考手续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查后统一报研究生院核实并备案,由研究生院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参加课题研究等其它原因必须推迟课程学习的,可以申请缓修课程。缓修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但一年级第一学期的课程不可申请缓修。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凡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必须重修。在学校组织抽查考勤情况下,同一课程累计有3次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均视为旷考,该课成绩记零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对于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者,考试成绩视为无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未在开学第一周内办理重修或重考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课成绩按不及格门次计入成绩单。重修或重考成绩及格后,一律按实际分计入,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等评比中,以第一次成绩计算。

    第十六条 研究生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二周内(以论文、大作业方式考核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一个月内),任课教师应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成绩并将纸质成绩单交研究生院培养科;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开课学院(部),一份交研究生院共同永久保存。公共课程试卷由研究生院保存,专业课试卷由各学院(部)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二年后销毁。

    第十八条 硕士生在外校修读过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研究生课程且有成绩者,应将试卷和成绩一同转入我校,经审核后,可免修免考,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凡入学前一年内在我校进修过研究生课程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硕士生,经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可予免修免试相关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需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的,要办理外出听课手续,考核成绩单应由该校任课教师签字及该校研究生培养部门加盖公章,交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或重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或重考仍不及格者,两者应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得申请重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交研究生成绩及相关材料者,研究生院对所在学院上报的课时酬金不予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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